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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级金融办要认真落实农村小贷公司监管责任制。省金融办要研究建立监管人员考核机制,并把监管情况与各地发展规划挂钩。要认真执行农村小贷公司年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积极探索对全省农村小贷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分类管理,根据各农村小贷公司评级情况,在融资比例、业务授权、检查频率等多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通过建立科学、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把我省的农村小贷公司真正建设成为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服务“三农”的队伍,获取社会各方广泛认可,取得加快普及和推广的机遇。

  督促各农村小贷公司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各级金融办要组织农村小贷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帮助农村小贷公司提升信贷技术和业务创新能力。各农村小贷公司要积极建立和落实较为完善的员工薪酬制度、福利制度,探索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员工投身农村小贷公司事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小贷公司业务模式。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农村小贷公司业务范围为: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其他业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小贷公司进村入户、全员营销,把贷款业务做精、做细、做优,不断提高在县域农村微贷领域的信贷技术,成为面向“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的专业化信贷机构。在此基础上,推动农村小贷公司依托面广量大的客户资源优势,与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提供融资性担保,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保险代理、租赁代理、信托代理等多种方式把农村小贷公司打造成为金融外包服务的平台,为广大县域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同时提高自身的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稳步扩大农村小贷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对农村小贷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和经各级金融办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对外提供担保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各市金融办可根据各农村小贷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分类、逐家核定负债比例。一方面,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管理,确保农村小贷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比例融入资金,严防农村小贷公司吸收和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途径,探索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大额定向借款、保险和信托资金注入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利率较低的农村小贷公司提高支农能力。各地要认真研究已有的农业专项资金、专项贴息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农村小贷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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