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金融办要认真落实农村小贷公司监管责任制。省金融办要研究建立监管人员考核机制,并把监管情况与各地发展规划挂钩。要认真执行农村小贷公司年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积极探索对全省农村小贷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分类管理,根据各农村小贷公司评级情况,在融资比例、业务授权、检查频率等多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通过建立科学、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把我省的农村小贷公司真正建设成为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服务“三农”的队伍,获取社会各方广泛认可,取得加快普及和推广的机遇。
督促各农村小贷公司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各级金融办要组织农村小贷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帮助农村小贷公司提升信贷技术和业务创新能力。各农村小贷公司要积极建立和落实较为完善的员工薪酬制度、福利制度,探索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员工投身农村小贷公司事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小贷公司业务模式。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农村小贷公司业务范围为: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其他业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小贷公司进村入户、全员营销,把贷款业务做精、做细、做优,不断提高在县域农村微贷领域的信贷技术,成为面向“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的专业化信贷机构。在此基础上,推动农村小贷公司依托面广量大的客户资源优势,与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提供融资性担保,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保险代理、租赁代理、信托代理等多种方式把农村小贷公司打造成为金融外包服务的平台,为广大县域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同时提高自身的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稳步扩大农村小贷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对农村小贷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和经各级金融办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对外提供担保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各市金融办可根据各农村小贷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分类、逐家核定负债比例。一方面,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管理,确保农村小贷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比例融入资金,严防农村小贷公司吸收和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途径,探索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大额定向借款、保险和信托资金注入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利率较低的农村小贷公司提高支农能力。各地要认真研究已有的农业专项资金、专项贴息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农村小贷公司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