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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精神,在总结近三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小贷公司)的发展转入正常轨道。为深入推进全省农村小贷公司改革发展,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监管部门、经营范围、业务模式、系统联网、扶持政策,促进农村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小贷公司的乡镇覆盖率。农村小贷公司要始终坚持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只贷不存、规范经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建设具有稳定资金来源和鲜明业务特色的专业化信贷公司的方向,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县域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到乡镇兴办农村小贷公司,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小贷公司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真正发挥农村小贷公司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的专业优势。县域新设的农村小贷公司必须在空白乡镇,区及经济开发区新设的农村小贷公司必须在空白涉农街道,各级金融办在审批各地农村小贷公司年度发展规划时要把乡镇覆盖率作为重要依据。力争2012年实现农村小贷公司业务发展的乡镇全覆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农村小贷公司机构(含分支机构)发展的乡镇全覆盖。

  二、强化对农村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明确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省农村小贷公司的监管部门,工商、财政、税务、农村工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加强农村小贷公司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既要严格防控农村小贷公司的政策风险,严防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暴力收贷、违规放贷、账外经营、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高度关注农村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强贷款集中度、股东贷款比例控制管理,加强贷款发放与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检查,避免农村小贷公司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下把经营风险传递到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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