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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2011修改)

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
(1996年12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06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5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各县、市)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拟订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或者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安机关的较大数额罚款限额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组织听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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