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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鼓励各类学习型组织开展本组织成员的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市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经费支持。

  终身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职业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事业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终身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互转换。

  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

  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工作。

  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行政部门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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