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5日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11年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四条 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终身教育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终身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扶持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终身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财政、税务、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民政、文广影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科技协会等其他组织协助开展终身教育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