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6.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监督。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工作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行政首长要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7.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进一步深化金融和企业审计工作,积极推进、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8.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及新颁布规范性文件周年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健全高效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
(八)不断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29.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的“五落实”,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等形式学法不少于4次;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其任职的重要依据;实行行政机关人员学法制度,组织学习相关的依法行政知识,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4次。
30.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
公务员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要求,每年在公务员培训中安排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明确学习内容、培训方式、学时要求和考试标准,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研讨班或培训班,并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扎实开展依法行政三年轮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市政府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执法。各级行政机关要把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计入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档案,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