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6.科学合理地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决定,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17.改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法,健全程序,扩大公众的参与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实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8.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定期清理和强化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制度,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各行政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研究和总结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交通、农业、林业等领域延伸。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推动区域行政执法合作。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着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行为利益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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