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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户籍在单位的,以户为单位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单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单位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方可审批。
  民政部门对情况比较危急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直接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限,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六、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临时性生活救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投入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性生活救助资金纳入预算。自治区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临时救助基金”和“农村临时救助基金”分户。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具体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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