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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救急救难”和“个人救助”为主的原则;(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及救助范围
  凡具有我区城镇或农村户籍、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由于家庭成员老弱病残等原因,生活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交通、生活费用的。
  (5)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行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可申请2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城镇居民一次按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救助,年最高不得超过5倍;农牧区居民1次按年低保标准的40%给予救助,年最高不得超过60%。
  五、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入户复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的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方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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