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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掌握我区公有房屋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起,在全区开展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国家有关部委、各对口援藏省市的大力支持和无私援助下,我区公有房屋建设力度不断加强,规模不断扩大,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条件及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但是,目前公有房屋仍存在底数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公有房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发挥。开展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有利于摸清公有房屋的基本情况,为建立公有房屋数据库提供基础材料;有利于统筹配置公有房屋资源,明晰产权关系,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发挥好公有房屋的社会效益;有利于编制公有房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为项目安排、资金落实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有利于稳定干部队伍,提高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我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统计填报工作,主动接受自治区的调查核实确认。
  二、调查统计内容和步骤
  (一)调查统计的公有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周转房、经营性用房(含出租房)、附属用房(包括仓库、车库、食堂、文体活动室)等。
  (二)调查统计的单位包括: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直单位、国有企业(暂统计干部职工住房情况)。涉密用房不在调查统计范围之内。
  主要了解公有房屋存量、建设资金来源、房屋物理状况、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和租金收入等情况。
  (三)统计步骤和时间: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按照全面推进,各地(市)、各部门先统计填报报表,自治区公有房屋调查统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审核抽查确认,最终形成汇总数据的形式进行。从2011年4月开始,用一年时间,全面完成调查统计和核实确认工作。
  具体步骤和要求由自治区公有房屋调查统计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三、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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