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1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1月7日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为西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需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的政府规章计划安排如下:
一、2011年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
(一)争取年内完成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1.为了加强气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管理条例》。(气象局起草)
2.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订《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地震局起草)
4.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统计法〉办法》。(统计局起草)
5.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