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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我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行动纲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明确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落实工作措施,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规划》是指导长三角地区未来一个时期发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我省推进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规划》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机遇意识,始终保持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抓住切入点、找准突破点、创造新亮点,推动我省在高起点上争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努力开创具有浙江特点的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加强细化落实,提高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在贯彻实施《规划》过程中,要立足我省实际,注重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注重与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产业建设结合起来,把《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到本地区本部门“十二五”规划中去。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进相关重点任务及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加强多方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更多的政策和项目支持。进一步加强与上海、江苏及周边地区的合作交流,加快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要强化相互间的衔接协调,共同推进《规划》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良好局面。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
  二、工作重点
  (一)统筹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全省产业、城镇和生态格局,努力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坚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加快建设都市圈和城市群,充分发挥都市圈的辐射引领作用,加强小城市和中心镇规划建设,着力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品位,使之成为人口和产业集聚的新平台。深入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实现人口、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着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积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工制造与生产服务融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重点培育发展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形成“高增值、强带动、宽辐射、广就业”的服务经济体系。推动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发展,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省。规划建设14个集产业、科技、人才为一体的产业集聚区,推进三次产业联动发展、城乡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积极推进海洋综合开发,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加快建设“海上浙江”。进一步深化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加快构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共同构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推进重要海岛开发开放,加快建设舟山国家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加强海洋科技研究开发,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强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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