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1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 2010年,我区在日喀则、山南、林芝、阿里以及拉萨市先后实施了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了实现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覆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昌都、那曲地区21个县、1个特别区的252个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我区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现将《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昌都、那曲地区行署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
一、昌都地区(11县28镇110乡)
(一)昌都县(3镇12乡)
城关镇卫生院、俄洛镇卫生院、卡若镇卫生院、芒达乡卫生院、沙贡乡卫生院、若巴乡卫生院、埃西乡卫生院、如意乡卫生院、日通乡卫生院、柴维乡卫生院、妥坝乡卫生院、拉多乡卫生院、面达乡卫生院、约巴乡卫生院、嘎玛乡卫生院
(二)江达县(2镇11乡)
江达镇卫生院、岗托镇卫生院、邓柯乡卫生院、岩比乡卫生院、卡贡乡卫生院、生达乡卫生院、娘西乡卫生院、字呷乡卫生院、青泥洞乡卫生院、汪布顶乡卫生院、德登乡卫生院、同普乡卫生院、波罗乡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