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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
(郑政〔2010〕35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房价上涨,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实施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机制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稳定房价和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考核问责机制,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合理调节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购房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同时,将根据我市房地产运行情况,对住房限购政策、限购区域及时进行评估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后,对外公布执行。具体限购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该限购政策不含各县、市及上街区)。
  三、调整契税优惠政策,鼓励家庭自住需求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2%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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