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0〕33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土地空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应同步开发地下空间,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
  三、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四、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