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杂耍、卖艺;
(九)从事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携带犬只进入火车站广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火车站地区乞讨。
禁止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禁止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二十六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救助。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民政救助管理机构。
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法证明身份且行动不便的重伤残人员和突发危重病人,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呼叫120急救。
对于影响社会秩序的智障、残疾、弃婴等人员,管委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商业经营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
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技术安全防范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管理、食品安全和疾病预防控制、文化市场、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价格等部门或其委托的管委会执法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