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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10)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火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火车站地区管理范围包括北至二马路立交桥南桥头,南至大同路南侧沿街单位和一马路邮政局南围墙,东至福寿街东侧,西至火车站西广场的范围。
  火车站地区管理范围外围一定区域可以划定为监管区,具体范围和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九)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火车站地区设立的派驻机构;
  (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公安、工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民政、卫生、安全生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价格、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烟草专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根据相关部门委托负责下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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