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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要统筹农业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建设,通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新型工业化、完善现代服务业体系,促进城镇化与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要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与规模化,推进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推进城镇化提供持久动力;推动工业园区化与集群化,提高工业产业集中度、完整度和丰厚度,结合工业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形成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良性互动;推动服务业现代化,优先发展物流、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为城镇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六、加强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化建设,各级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市县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新增部分,要重点用于城镇化。国家和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部分,优先安排城镇化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统筹用于城镇化建设。统筹安排中央分配的新增费和地方分成的新增费,优先足额安排村庄“腾空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使用新增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开垦费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金部分)和通过挂钩拆旧建新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建设。挂钩所取得的土地纯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安排必要的成本性支出后,其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提供节余指标的农村,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必需的住房、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要抓好县级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建设,增强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城镇化建设。
  七、用好土地政策,满足用地需求
  全省将安排不少于5%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不少于50%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化建设。使用挂钩周转指标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模指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挂钩周转指标占地,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开垦费。以村庄拆迁为主的挂钩项目,土地节余指标要有偿调剂给城镇使用。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整体审批。
  八、做好保障工作,落实配套政策
  改革户籍管理,消除城市户籍管理对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消除农民进城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阻碍。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的职业介绍机构网络和提高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业能力的培训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优化城镇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户型和低价住房供给;完善二手房交易市场;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公共租赁房建设;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公积金体系,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调整行政区划,适度合乡并镇、撤乡设镇、撤乡镇设街道、撤县设市(区)。调整农村中学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初中学校进县城办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企业等积极投入城镇化建设,对推进城镇化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项目审批、企业资质升级、年检、诚信考核、工程投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和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建设,减免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城市规划区外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免收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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