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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省、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控制源头制度。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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