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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的形式呈现,学生考试成绩按A、B、C、D划分为四个等级。A为优秀,B为良好,C为及格,D为不及格。考试成绩只记载等级,不公布原始分数。等级划分以全疆同一语种、同一教学模式的同一科每次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标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细则公布)。
  (三)等级转换为高考录取参考分数。
  报考文史方向的考生,其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按A级3分、B级2分、C级1分、D级0分转换为参考分数。报考理工方向的考生,其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按A级3分、B级2分、C级1分、D级0分转换为参考分数。文、理科考生在参加高考前最多可获得15分的高考录取参考分数。
  参加专报体育、音乐、美术的考生,其学业水平考试的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科的等级分值都记入高考录取参考分数。计分的办法是A级3分、B级2分、C级1分、D级0分,总分最高可获得24分。
  兼报体育、艺术类的考生,在参加其所报体育、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其高考统考成绩只计其“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汉)语”成绩,其学业水平考试的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科的等级分值都记入高考录取参考分数,记分办法与相应的专报考生相同。
  (四)其他考生。
  非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可在当地教育考试部门报名参加一次相应学科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凡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其高考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按0分计入高考录取参考分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细则公布)。
  (五)录取参考分数的使用。
  学业水平考试的等级分数作为高考录取参考分数,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分数较高的考生。该办法从2011年开始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可将学业水平考试的等级分数直接计入高考总分。
  六、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新教基〔2008〕33号)实施。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前五学期分别评价,最后以五个学期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形成学生高中毕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办法。整个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呈现。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公民素养、道德品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评价时采取“划分比例、等级评定、特点描述”相结合的方法。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将作为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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