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入自治区“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凡涉及费(税)的,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能减免的均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现行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在项目立项和发布征地公告之后,公路建设征地(包括永久和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抢种的植物一律不予补偿。公路设计划定为料场范围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办理出让转让。擅自出让转让的,按照违法用地处理。
(四)公路交通建设涉及电力、通信、管道、小型水利、文物等设施拆迁的,产权人应限期完成拆迁。建设单位负责补偿改迁工程的直接费用,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监督,限期拆迁。其它行业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公路设施的要依法进行补偿。
(五)对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移树、移管线和提供砂石材料等工作造成项目延误、导致损失和引起纠纷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有关部门和地州市通报批评。
五、加强农村公路管理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全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前期和建设工作,并纳入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通过项目建设真正做到惠民富民。
(三)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公路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四)建立长效稳定的管养机制。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路政和农村客运管理体系,落实养护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开展有效的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建设成果。
六、加强材料供应保障和建立援疆机制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保障重点公路建设材料供应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公路建设单位与材料生产企业间的供需衔接,由公路建设单位集中采购,与有质量保障的大型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建设单位支付材料预付款,生产企业保障产品供应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探索并建立交通援疆机制,协调对口援疆省市在公路建设的重大技术难题、先进管理技术及人才、科技等方面对新疆开展对口支援。支持和鼓励对口援疆省市投资农村公路和资源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