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涉及到铁路、水利设施、油田、民航及自然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须尽快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
(一)按照“保证基数、增量调节、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除用于保障交通运输厅系统机构运转的基本支出外,其余全部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的投入,做到“四个不变”,即“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合理安排支出,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执行集中全区每年新增财政收入5%并环比递增用于公路建设、养护、还贷的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相应资金积极支持公路建设,解决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缺口问题。
(三)为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问题,除南疆三地州以外的地州市,可以通过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并签订贷款协议,由地州市建立有效的还贷准备金制度和偿债机制,负责偿还贷款本息。
(四)继续坚持“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统贷统还”和自治区暂不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共同创造良好的收费公路建设环境。鼓励区内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并保障已承诺的信贷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五)鼓励以资源开发收益补偿资源公路建设养护投入的融资方式,支持各地加快资源开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
(六)改革创新筹融资方式,鼓励采取BT、BOT及民间投资等多元化筹融资渠道。创新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节约并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明确相关各方责任
自治区对公路建设实行“双业主制”,即: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并按国家标准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项目所在地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行筹集资本金和征地拆迁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交通运输厅负责贷款和工程建设。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本辖区公路交通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树、移管线工作负总责,实行限期办结制,并组织好提供砂石材料和公路建设期间的车辆疏导分流等工作。
(一)公路交通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拨,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统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杜绝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