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的意见
(新政发〔20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路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导性和基础产业,对带动和支撑新疆的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力度,加快公路路网建设。公路等级、通达深度和网络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不足仍是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程中,公路建设必须实现科学发展、率先跨越。为全面完成自治区“十二五”公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1500-2000亿元(含兵团),实现“三年攻坚,五年跨越,建成中国西部高速大通道和交通枢纽中心”战略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自治区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分管领导牵头,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事项。
二、加快前期工作
为提高公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在自治区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批工作联动机制,设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促进自治区“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交通运输厅要根据自治区“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建立公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储备库,提出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报自治区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
属国家审批的项目,各联动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须派专人到国家各相关部委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直至完成审批。
属自治区批准权限内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公路项目按期或提前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