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范围。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加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外汇市场信息披露,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实现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依托已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网络,提供四个层次的服务:一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实现金融机构间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信用信息共享;二是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三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执法信息共享服务;四是对社会有条件开放,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向金融机构有条件开放,以及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有资质的征信机构有条件开放,扩大信用报告使用范围,促进其他领域的信用建设。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重点对各部门信用信息目录进行梳理,研究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向第三方评估机构开放的内容和机制以及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统一规划,研究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形式、范围和途径,兼顾方便快捷与节约成本,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
加快非银行信息采集进程。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法公开共享有关信息,以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遵循“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工商、税务、法院、外汇、环保等行政处罚类信息和司法机构行政判决类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五、加强征信系统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推广应用
加大对征信系统的宣传力度,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各部门要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具有信用等级的信用产品。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扶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息服务。
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要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可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对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