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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以建设“诚信新疆”为目标,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全力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结合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实际,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力争用2-3年时间,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依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满足市场和政府公共管理需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基本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增强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二、加快推进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依托“金保”、“金关”、“金税”、“金质”、“金监”等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提升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部门电子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满足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需求。
  积极探索具有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行业管理对象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各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每年确定一至两项重点工作,实现重点突破,并以此带动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
  三、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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