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州市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起,扣20分。非煤企业、煤矿、道路交通、农机、火灾等行业领域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出绝对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人扣5分。
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自治区对地州市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地州市政府、自治区厅局和企业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及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
地州市、厅局、企业代表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含900分)以上、没有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含950分)以上、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含直属单位事故,下同)、没有被“一票否决”的,本行业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含80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950分(含850分),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自治区有关厅局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下、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行业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发生特大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合格。
6.地区、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督查,自治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精神文明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厅、公安厅消防局、公安厅交警总队、总工会、农机局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2011年7月,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11年10月至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