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规定足额提取用好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支出需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不作为竟标条件,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规定,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档案,设置重大隐患警示标识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按要求将企业重大隐患源监控信号接入自治区重大危险监控系统。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指定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评查和发布工作,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及不少于1次的专项预案演练。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所属规模较小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15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17个厅局和49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自治区对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部门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外省(市、区)企业在疆施工、采掘、安装、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考核。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