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自治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培训、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开展教考分离试点推广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抓好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严密防范校园踩踏、火灾、中毒事件,不断提高学生识险避险能力。加大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力度。
8.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成地州市安全生产救援指挥机构建设任务,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编制和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依托中央驻疆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矿业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州市,组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展社会应急资源调查,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完成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组织做好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突出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自救能力方面的演练。
9.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建立并落实事故查处督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100%,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访工作。
(二)自治区有关厅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各项工作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8号),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指导本行业或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量化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每年11月底前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2.加强对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运用卫星定位技术对从事生产经营车辆进行动态监控。深入开展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制定安全标准化推进方案。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对发包工程明确监理方和施工方的安全责任,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策,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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