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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2011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下达我区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就自治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努力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范围之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四项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地(州、市)、县(市)、乡(镇)三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对象。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量化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高危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车辆动态监控上线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每月通报、每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11月底前,政府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分解并实施本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统计公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预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管委会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能力、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由政府统筹(或带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完成地、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及监管装备建设规划,监管装备建设达到标准20%以上。
  3.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按照自治区对地、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的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组建工作。乡镇(街道)100%设立安监站。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重点产煤地、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达到总人数的60%以上。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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