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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确保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稳步运行,根据《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0.5%恢复到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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