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镇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六)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不需要经批准的,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