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0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预算总收入3%的预算安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