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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4、规范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许可。对于未经批准建设、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以及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必须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建设项目城建档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推进《安徽省城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理顺城建档案管理架构,规范管理程序。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手段,增强建设单位报送建设档案的自觉性、主动性、强制性。要加强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城建档案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四)加强城乡规划制度及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条例》规定,报请省政府调整安徽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开展专家和公众选聘工作,优化省城市规划委员工作规程。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对现行的《安徽省城乡规划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要根据《条例》规定,尽快建立并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其作为议事机构的职责,规范人员组成、审议程序、表决方式等;要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城乡规划公示方式、场所、内容等规定;各地要对本地区现行的与《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并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清理;各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立、调整文件及规章制度清理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的保障。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其编制、管理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积极争取国家“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专项资金,争取建立省级专项保护资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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