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2、严格遵循城乡规划制定的原则。城乡规划的制定要突出科学性、超前性和特色性,加强对城市产业空间需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交通组织等重大问题的研究。规划编制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下位规划必须符合上位规划。今年第四季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对城乡规划成果合法性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严格本单位的人员及图章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三)严格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1、规范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许可制度。城乡规划许可必须在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对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独立选址建设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办理。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条例》所明确的“一书三证”的适用范围、许可要件、许可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本地区“一书三证”的核发程序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对违反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管理规定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地区 “一书三证”的管理情况将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2、严格规划条件的管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组织项目建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3、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积极推进《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报审工作,尽快出台办法。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细化规划核实的程序及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