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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建规〔2011〕42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

  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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