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关于保证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实施意见
(皖价商〔2010〕267号)
各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2010〕95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88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省内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保证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省内合同电煤供应量。省内煤炭企业要顾全大局,按照“皖煤保皖电、皖电用皖煤”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发电用煤需求。四大矿业集团省内电煤合同量要比2010年增长10%以上。合同签订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优先衔接落实省内主力火电厂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
二、保持省内电煤价格基本稳定。煤炭企业要加强自律, 2011年产运需衔接中,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按照卡价要与煤价对等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热值的折算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三、规范电煤合同。煤炭、发电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顾全大局,公平、公正的签订2011年度电煤供应合同。电煤供应量实行月度调剂,年度平衡,要明确煤电双方违约责任,确保合同兑现率。煤电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律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