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孤儿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孤儿倾斜,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考虑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学龄前儿童和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要加强孤儿情感关爱,学校应指定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关注孤儿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四)健全孤儿就业扶持保障制度。对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孤儿参加社会保险,政府给予其参保补助。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成年孤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健全孤儿住房保障制度。要在城市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利用抗震安居、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予以倾斜,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孤儿家庭或成年后孤儿,应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孤儿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管护、维修工作。
(六)健全孤儿法律援助、救助制度。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加强孤儿户籍保障工作,要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要依据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及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发现弃婴(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弃婴(儿)。要做好社会闲散孤儿的教育帮助工作,重点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社会关爱和救助工作。要及时为收养人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孤儿,不计入收养人的子女数量,不影响收养人依法生育;收养人依法收养孤儿,仍可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增发养老金,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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