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孤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孤儿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承担孤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从践行执政党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贯彻落实孤儿保障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市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人口计生、宣传、残联、文明办、综治办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等保障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二、健全制度,体现关爱
(一)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全市将统一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保持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逐步提高孤儿亲属监护抚养孤儿的能力,满足孤儿保障需要。
(二)健全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制度。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对适龄孤儿免费进行预防接种,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结核病人提供免费治疗;医疗机构免收孤儿就诊挂号费并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新生孤儿访视及保健系统管理,定期上门访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与营养指导,建立孤儿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