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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2011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政发〔2010〕98号)规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甘政办发〔2008〕53号)因试行期满2年失效。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办公厅(室)负责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明确统计工作任务、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一)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2)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见附件3),在报送纸质文档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政府汇总上报。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联系人:许彦东

  联系电话:0931-4609083

  传真号码:0931-4609069

  电子邮箱:xuyd@gansu.gov.cn

  附件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上报单位名单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研究室、省信访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务员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文史研究馆、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供销社、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引大入秦工程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行政学院
  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国家税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民航甘肃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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