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类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中小学设备采购、经费支出、财务收支等日常管理,从制度上防范义务教育新债的发生。要严格实行教育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做到有立项、有预算、有经费落实,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建设内容。严禁学校采取垫资、集资、借贷等方式产生新债。
财政、教育、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严厉查处继续举借新债搞建设的典型案例。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程序且违规建设的,要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化债工作结束后新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县市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学校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编制,确保中小学财会岗位对专业财会人员的需求。教育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尽快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农村中小学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分期开展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各农村中小学要根据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建账、预算、结算、票据管理、报表、审计、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严格按照《
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财会人员的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切实加强闲置校产的管理及有效利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加强闲置校产管理及有效利用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盘活教育资源,发挥闲置校产应有效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闲置校产的监管工作。对所属中小学闲置校产(包括校舍、校园、设施、土地、林地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学校闲置校产的基本情况。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形成的闲置校产,应由教育部门统筹,优先用于举办幼儿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借租或转让。确需进行置换和变更的,要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县教育事业发展。对已经出卖、借租和转让并造成中小学国有资产流失、减损的,教育部门要依法追回擅自处理闲置校产所得资金。对侵占学校闲置校产和阻挠学校闲置校产管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依法提起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