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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过2008年和2009年两年扎实有效的工作,我省完成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以下简称“化债工作”)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并顺利通过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的考核验收。为了进一步巩固化债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回头看,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从工作小组反馈的总体情况看,我省化债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地方化债政策落实不到位,包括地方的部分配套资金未纳入专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落实不到位等。二是一些地方化债基础工作不扎实,包括债务公示资料不全、化债档案管理不规范、农村学校财务管理较乱、债权人变动未做说明、部分债务不准确、打包申报和兑付债务等。

  各市州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明确工作部署,制定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做好相关化债账务处理、资料整理和保管、后续手续补充等基础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遗留问题,确保中央化债政策落到实处。对重点考核验收时发现具体问题的,县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化债主体责任,尽快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责令相关部门和学校进行限期整改。

  各市州及相关县市区及学校整改情况,务必于2011年2月上旬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禁举借新债

  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坚决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甘财税〔2009〕 87号)精神,建立健全保障约束机制,明确举借责任,严格奖惩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引发新债的诱因,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发生。

  县级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要统一规划,通盘考虑,不留资金缺口,促进农村教育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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