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企业参与农民工培训
(十四)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与院校联合建立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一批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实习场所,逐步建成实习基地。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机构与这些企业联合组织农民工培训。
(十五)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
(十六)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十七)解决企业培训资金。加快制定和落实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获得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六、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按照农民工培训规划,在主要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加大农民工培训机构建设力度,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电化教育。
(十九)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由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并向社会发布。各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和具备条件的农民工培训院校、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十)加强师资和教材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根据农民工培训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培训主管部门统一指定培训教材;对国家未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认定培训教材。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