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0﹞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各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农民工培训资源,统筹安排、有效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投入,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发挥市场机制在培训工作上的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建立农民工培训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按照培训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大力扶持和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技艺培训。
5.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农民工培训项目,提高培训质量,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建立与就业紧密衔接的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主要目标。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