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销售者应当自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备案登记时,销售者应当提供填写好下列事项的表格:
(一)销售者的基本信息;
(二)购买者、使用者的基本信息;
(三)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基本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销售应当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事项进行监管:
(一)所售设备的使用频率、制式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所售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所售设备是否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四)销售者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备案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销售者提供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等材料;
(二)对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向销售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十六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销售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