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市教育培训机构201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我市教育培训机构2010年度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区教育局(含各新区公共事业局,下同)要重视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组织力量开展年度检查工作。通过年度检查,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守法经营。对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对遵章守法经营、社会效益显著的机构,予以鼓励和支持。
二、检查内容
年度检查主要审查培训机构本年度内以下方面工作的情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安全工作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四)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六)按办学范围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
(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九)财务收支情况及资金流动情况;
(十)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0年12月20日-31日开展宣传组织工作;
2011年1月-3月各培训机构自查,向主管部门递交材料;
2011年4月-5月主管部门审查(根据需要可对个别机构实地检查),确定年检结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011年6月由市教育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年检结果、财务审计结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