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1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以上规定的一致。
六、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由于对高级职称、高龄企业退休人员的增发养老金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我市对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高龄增发养老金部分将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八、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九、对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不具备在我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但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广东省调整办法执行。
十、我市2011年7月不再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1年高级职称补贴标准
退休时间
| 2011年以前
已调整
| 2011年度调整
|
2005年6月以前
| 480元
| 20元
|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
| 460元
| 20元
|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
| 400元
| 20元
|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 255元
| 20元
|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 155元
| 正高:95元
副高:45元
|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 75元
| 正高:175元
副高:125元
高级技师:125
|
2010年6月以后
| 0元
| 正高:250元
副高:200元
高级技师: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