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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

  (三)政府不予回购,同意上市交易的房产,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收益所得,并持缴纳费用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产权人需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下发之日30日内到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所得,否则需重新申请。

  六、住房保障部门需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产权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新购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上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方可上市交易。

  八、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收益所得楼层差额系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五层楼

0.9

1.1

1.3

1

0.7

 

 

六层楼

1

1.1

1.3

1.1

0.8

0.7

 

七层楼

1

1.1

1.3

1.2

0.9

0.8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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