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把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作为县(市)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结合评价结果,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推动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协调发展。
第十条 因金融机构原因造成县(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等级下降的,在对金融机构按照《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考核时,对该金融机构适当扣分。
第十一条 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县(市),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以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并派专人对该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要加强研究,制定支持县域金融生态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三农”和城镇化工作力度,推动县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全省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
附件: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
项目
| 指标
| 分值
| 评 价 标 准
| 得分
|
行政
服务
环境
(16分)
| 金融债权维护
| 8
| 通过问卷调查向当地和上一级金融机构了
解政府维护银行债权、推进银企关系改善
等方面的满意度。满意度在85%以上,
得8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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