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运行安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影响金融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企业逃废债情况。对县(市)政府在发生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稳定事件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定量评价采用标准值比较法,将所考核的各项定量指标分别对照相应的标准值计算该指标的结果;定性评价通过专业中介公司的问卷调查计算结果。
第六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程序。
(一)成立组织。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小组,负责对各县(市)金融生态建设进行评价。
(二)搜集资料。通过省高院、信访局、公安厅、商务厅、统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获得定量指标的数据,聘请专业中介公司对定性指标进行问卷调查获取量化数据,各数据提供者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三)综合评价。按照《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对各县(市)两年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指标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将两年的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得出最终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小组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根据评价结果,将金融生态环境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金融生态县(市):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好,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活跃,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少。
良好金融生态县(市):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较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较好,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较活跃,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少。
一般金融生态县(市):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较低,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一般,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活跃程度较低,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多。
第八条 对评价为“优秀金融生态县(市)”的,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投入总量上给予倾斜,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优惠,在增设金融机构上优先考虑,在上市公司培育上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