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证监局、河南保监局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河南证监局、河南保监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7〕16号),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有效开展,密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关系,建设信用河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金融大省、诚信河南”为目标,以“壮大金融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导向,通过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造诚信河南,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行政服务环境、经济信用环境、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运行安全环境等内容。
第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范围为县(市),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四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一)行政服务环境。评价指标包括金融债权维护和企业对当地政府金融服务的评价。
(二)经济信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人均生产总值水平、利用外资和吸引省外资金情况以及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三)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长情况、贷款质量情况、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行情况、上市公司情况和保险市场运行情况。